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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2948号
原告孔某军,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黄东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霞,女,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军与被告朱某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9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某军负担。
审 判 长 姜继亮
审 判 员 庞万里
人民陪审员 娄红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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