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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2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45岁,住址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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