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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23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皇甫某某,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会南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已与被告皇甫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要求与被告皇甫某某离婚的诉讼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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