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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499号

原告李某甲,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乙,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祥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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