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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号
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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