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商睢民初字第03179号

原告葛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某某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庭外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