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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95号
原告赵某某,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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