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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07号

原告张某甲,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商丘市睢阳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某甲,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

原告张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宁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卫星独任审理,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7月9日在本院凯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红、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不经常往来。2013年农历8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9月26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2月14日生一女孩名宁某乙。婚后,双方感情还可以,自从2014年3月份被告承包别人的出租车之后,双方感情开始发生变化,被告与别的女人有染,经多次劝说,被告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已经分居四个月之久,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稳固,婚后,夫妻二人偶尔因为生活琐事,有一些争吵,也是生活中正常的事,没有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称我与女同志有染纯属捏造事实,根本没有此事。有一个完整的家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孩子应当由被告抚养。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许离婚2、婚生子女有谁抚养,如何负担抚养费?3、原告有何婚前财产?4、双方有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5、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的责任。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一、原告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和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二、出生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女儿(宁某乙)现年一岁4个月,需要抚养照顾。三、资产托管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婚后将家中的财产60000元,用于托管。其中40000元是原告的婚前财产,10000元是孩子出生时的礼金(娘家给的),10000元是结婚时的礼金,应依法返还及分割。四、录音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同学刘华子借原被告共同财产10000元,应依法分割。五、电子证据三份,证明被告有第三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六、产品订单一份,证明原告部分婚前嫁妆。七、申请证人王某某、张某乙到庭作证,证明原告的婚前财产及其他事项。七、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娘家赠送有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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