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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807号(2)

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宁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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