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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05号
原告关某某,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万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邓某乙(邓某甲之父),男,汉族,退休干部,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震,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以被告仍在住院治疗不便于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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