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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8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安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担。

审判员  陈广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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