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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袁洪亮

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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