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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1093号
原告汤某某,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成年人,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勇
审 判 员 袁洪亮
人民陪审员 谢军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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