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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常光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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