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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268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常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常光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伟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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