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38号

原告霍某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锋、房青(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7月1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以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信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