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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238号

原告霍某某,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刘锋、房青(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5年7月1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以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信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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