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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2874号
原告柳某某,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以原被告已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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