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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45号

原告张某某,男,201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弛,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丁某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蒋举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137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卫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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