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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28号
原告尚某某,女,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尚铁军,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班某某,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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