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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244号

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历尽艰辛、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现原告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经常生病住院需要护理,尤其是原告住院卧病在床期间,被告依然不管不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均遭到拒绝。被告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其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200元;2、被告定期探望原告;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2项为:1、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自2015年9月至12月赡养费共计400元,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1月1日付清全年赡养费1200元;2、被告承担原告今后住院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对原告庭审中变更的诉讼请求,不要求举证期限。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告每次住院被告都前去看望,其母亲有病,曾给母亲买过药,已记不清什么时间了,也曾给过原告现金3000元,最近两三年内,又给原告现金5000元。原告有3亩地、有城镇低保每月150元、还有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领取的78元,这些年一直跟着其弟做馒头生意,其弟是否给原告开工资不清楚,原告有经济来源。被告既无工作,又没有地,无经济来源,前几年,被告全家只有被告自己的1亩地,让政府24000元征走了,卖地两年后,政府给其解决了城镇低保每月150元;现在家里的住房都属于危房。综上,被告没有能力给付原告赡养费,没有能力承担原告今后住院医药费的三分之一,也没有能力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和其老伴共生有三个儿子,均已组建家庭。被告系原告长子,小时候由其爷爷奶奶带大,十几岁后跟着原告生活,十八九岁时原告给被告盖房结婚成家。原告和其老伴身体有病,被告在原告及原告老伴生病期间看望过,但没有照顾过、没有给过医药费。原告的经济收入有:城镇低保每月150元、6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助每月78元、土地租金每年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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