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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2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福贞,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汪某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治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治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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