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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22号

原告徐某某,女,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斌、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俆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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