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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982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蔡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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