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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680号

原告吕某某,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诉状中被告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不明却原告也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退回原告吕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气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段万里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岳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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