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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302号
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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