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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3085号

原告孟某,女,1988年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夏邑县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孟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万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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