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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043号(2)

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90元,暂由原告预交的90元中垫付,待执行到位后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战良

审判员  李俊峰

审判员  沙 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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