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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815号
原告杨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旭,夏邑县司法局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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