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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248号

原告解某,女,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

被告韩某,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解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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