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391号(2)
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冉某离婚;
原、被告之女冉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冉某给付原告刘某2015年子女抚育费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冉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某子女抚育费2100元;
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 朕
审 判 员 乔战坡
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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