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101号(2)
一、被告周某甲、张某甲、周某乙返还原告袁某某彩礼款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周某甲返还原告袁某某给付的戒指、项链、耳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325元,由被告周某甲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红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秋雷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