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

(2015)夏民初字第0206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牛某(曾用名牛爱梅),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正确,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郭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段万里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