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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473号

原告梁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德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德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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