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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2663号
原告何某某,女,195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乔某某,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2015年9月7日开庭时,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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