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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76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何某某,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蔡翠兰,女,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在2015年8月31日开庭时,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登科
审判员 陈登魁
审判员 李月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雷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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