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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302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桑广军,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某某,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陈海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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