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063号(3)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袁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某某、被告袁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300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0001607911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打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新建
审 判 员 蔡 威
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清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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