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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392号
原告胡某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魏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甄某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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