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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895号

原告邓某某,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安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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