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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赵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申某,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人民陪审员  李爱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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