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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624号
原告赵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申某,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洪献升
审 判 员 苗 雨
人民陪审员 李爱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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