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虞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李某甲,住虞城县乔集乡苏楼村。

委托代理人关晓勇,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乙,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马宇飞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