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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461号

原告赵某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侯某某,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中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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