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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285号

原告任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洋河、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郑 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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