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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584号(2)
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勋
审 判 员 郭雪梅
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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