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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639号

原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许灵媚,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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