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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12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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