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虞民初字第1416号

原告祝某,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被告贾某,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马宇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