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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原告管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孔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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