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2015)民民小字第00079号





原告管某某,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孔某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某诉被告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哲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