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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960号

(2015)民民初字第00960号





原告曹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省民权县148法律服务中心。





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潘某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玉法





审判员  马绍瑞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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