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宁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莉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