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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2号

原告罗某某,女,汉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常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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