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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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