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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少民初字第00070号

原告徐某甲,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付全,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易建国,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夏惠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付全、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是同村村民,1995年春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农历年底(1996年元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8日(农历)生一女取名徐某乙,2003年11月2日(农历)生一子取名徐某丙。结婚之初双方感情尚可,为了能让家庭生活更好一些,从1998年开始原告每年都到外地打工。常时间的分居生活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双方感情越来越淡。2013年年底原告就听到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传闻,去年11月份原告发现被告的电话通讯记录异常,追问其原因,被告承认其从两年前(2012年)开始与他人保持不当男女关系,并保证改过。原告考虑到孩子年幼,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如果被告能改过自新,原告就不再追究。让原告心痛的是,被告不但不改,在原告外出期间继续与他人往来。亲戚朋友全都知道被告的行为,原告及家人无脸面在马畈住下去,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就与其商量,今年大女儿上大学了,将儿子转学到信阳,原告也不到外地,全家都到信阳生活,被告口头答应,并于9月5日下午到了信阳,可是9月9日上午被告丢下孩子离家不知去向,此后原告向其母询问才得知被告去了江苏泰州,原告只能一个人带着年幼的孩子生活。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出轨在前,且不知悔改,将家中多年存款及现金全部带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恢复,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徐某丙由原告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答辩人和原告夫妻感情较好,家庭幸福美满。事情起因是原告2013年出国挣的钱以及下半年在内蒙古磨大理石挣的钱,原告留在手中,春节回来后,不给钱办年货,二人因此发生矛盾。答辩人为了家庭、孩子,辛勤劳作,无怨无悔;原告只管在外打工,应体恤答辩人的不易。答辩人和原告婚后共同生活20年,先后生育一女一子,二人在马畈街道建有房屋,强山集团被天瑞集团收购前,原告在马畈打石头,没有分开。后来强山集团被天瑞收购,不再让原告打石头,为了生计,原告在外打工,甚至出国打工,被告在家抚养、教育两个孩子,照顾家庭。为了这个家,为了两孩子,各自尽自己的责任。夫妻间偶有矛盾、吵打,是夫妻正常生活的小插曲,原告不能捕风捉影说答辩人有外遇,答辩人和原告之间没有真正的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而且女儿刚上大学、儿子刚上初中,都不希望看到一个破碎、残缺的家。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为了20年的夫妻感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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